行业研究
2011年纺织化纤贸易救济案件汇总
发布时间:2012/01/15 12:42      来源: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分享:

 

1、墨西哥对中国产牛仔布作出反倾销初裁

 

 

 

20101228,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日报》上发布初裁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牛仔布(税号为52094201520942995211420152114299)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暂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利益相关方可在自决议发布第二日(即1229)起30个工作日之内将其认为相关的补充论点和证据提交墨西哥经济部国际贸易管理总局秘书处。

有关涉案企业可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联系。电话:010-67739280;传真:010-67739311

 

 

 

 

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终裁

 

201116,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终裁(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019

在本案中,印度商工部给予常州市新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Changzhou New Changhai Fiberglass Co. Ltd. (NCH))和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Changhai Composite Materials Holding Co Ltd (OCH))以市场经济待遇,但未给予上述两家企业单独税率。

20101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6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原产国

出口国

生产商

出口商

反倾销税率(%

中国

中国

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20.89

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

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

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18.67

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

7.46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

40.91

中国

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地区)

任何企业

任何企业

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地区)

中国

 

 

3.

土耳其对织物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2011113,土耳其对织物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征收21%40%的临时保障措施关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1.1151.1252.0852.0952.1052.1154.0754.0855.1255.1355.1455.1555.16

 

土耳其对服装及其配饰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2011113,土耳其对服装及其配饰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征收27%40%的临时保障措施关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1.0161.0261.0361.0461.0561.0661.0761.0861.0961.1061.1262.0162.0262.0362.0462.0562.0662.0762.0862.11

 

 

 

阿根廷延长中国产男用或童用套装、夹克反倾销案的调查期

120,阿根廷工业部照会我驻阿使馆经商参处,通告阿方决定延长原产于中国的男用或童用套装、夹克的反倾销调查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南非对华化纤地毯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日前,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化纤地毯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301.406301.90

19984月,南非对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化纤地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812月,南非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05月,南非对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化纤地毯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南非对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化纤地毯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国家

产品名称

海关编码

反倾销税率

(分/千克)

中国

丙烯酸纤维地毯

6301.40

2834

含丙烯酸纤维的地铁

6301.90

2834

土耳其

丙烯酸纤维地毯

6301.40

691

 

 

土耳其对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2011311,土耳其外贸署发布27871-2011/4公告,决定应本国产业申请,对粘度高于78毫升/克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产品(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and viscosity number higher than 78ml/g)。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076020

相关利益方需在公告之日起20天内提交申请表,外贸署将根据申请人情况通过网站发放调查问卷。

 

 

土耳其对织物作出保障措施初裁

 

 

 

 

2011324,土耳其对织物作出保障措施初裁:对涉案产品加征临时关税,该措施在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120日(见下表)。

20111月,土耳其对织物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印度对华粘胶纤维纱线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11225,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粘胶纤维纱线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40331005403320054033300540341105403412054034130540341405403415054034160540341705403418054034190

此次复审是印度商工部依据新德里高等法院在印度金属和铁合金有限公司一案中的裁决而启动的,此次复审将决定5年征税期结束后倾销和损害是否继续存在以及是否有必要延长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倾销调查期为20091012010930;损害调查期为20074月~20109月。

巴西对中国产弹力针织布作出反倾销终裁

 

 

 

巴西《圣保罗州报》201146消息,根据巴西发展、工业和对外贸易部相关部门45作出的决定,巴西政府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弹力针织布征收4.10美元/千克的进口附加税,执行征收附加税的期限为5年。

根据巴西纺织工业协会提交的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巴西政府于200911月对中国上述产品展开了反倾销调查程序,并认定中国弹力针织布进口对巴西产业构成了损害,因此作出了征收附加税的终裁。

据当地媒体引用巴西发展工业及对外贸易部的资料报道,将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2010年进口额为9,500万美元。

 

我国纺织行业遭遇的贸易摩擦情况

 

 

 

近年来,纺织品面临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样化,从最初的配额限制、反倾销、特别保障措施,到目前的反补贴、技术壁垒、企业社会责任、召回等形式。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失业人口增加,居民消费减少,使得市场需求进一步萎缩,纺织品贸易摩擦日益激烈。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共遭到与反倾销有关的案件40起,数量与2009年基本持平。2010年,各国(地区)未发起针对我国纺织品服装的特别保障措施案件,与2009年相比大幅减少。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2010年,加拿大卫生署对华纺织品服装类产品的召回通报呈大幅增长态势,共发布23起通报,与2008年和2009年相比有大幅增加,其中涉案产品最多的是儿童服装。2010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召回通报中,涉华纺织品服装类产品的通报共37起,同比增长54.2%,其中涉案产品也是儿童服装或涉及儿童的用品居多。2010年,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华纺织品服装类产品共发布召回通报304起,同比增长42.7%,其中涉案产品主要为儿童服装和玩具。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编辑部)

 

 

行业指导处开展锦纶6切片反倾销案件效果跟踪调研

 

 

 

 201132931日、41215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行业指导处和贸易救济效果跟踪小组分别赴广东新会美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就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实施一年后产业恢复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企业详细介绍了产业一年来的发展状况,同时也提出了在恢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调研结果显示,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以来,国内产业正在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

 

印度对华粘胶长丝延长征收反倾销税

 

 

 

 

201159,印度海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粘胶长丝(Viscose Filament Yarn)延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期延至2012224止。

 

 

2011一季度我国纺织行业遭遇的贸易摩擦情况

 

 

 

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2011年一季度,国外对华纺织工业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2起,案件类型均为保障措施。分别为:(12011113,土耳其对我国“服装及其配饰”发起的保障措施案件,该案尚未裁决;(2)土耳其对我国“织物”发起的保障措施案件,2011324,土耳其对该案作出初裁:对涉案产品加征临时关税,该措施在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120日。

从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看,各国(地区)发布的各种标准和召回通报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纺服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地位:(1)一季度,加拿大卫生部对华纺织品服装类产品的召回通报共7起,2010年同期为9起;(2)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共发布涉及中国大陆产品的通报66起,其中,纺织服装类产品共通报9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9.75%;(3)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共发布涉及中国大陆产品的通报138起,其中,对华纺服类产品共发布召回通报13起,同比下降88.5%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编辑部

 

一季度美国337调查情况综述

 

 

 

 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20012011年一季度,美国对全球发起的337调查呈曲线上升态势。2011年一季度,美国共启动337调查16起,同比增长45.5%,涉案国家(地区)达13个。

涉华337调查占比50%,居首位

2011年一季度,在美国发起的16337调查中,涉及中国的案件共8起(1起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地区),下同),占比50%,居首位;其次为涉及韩国的案件,3起,占比18.8%;涉及日本、英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案件均为2起,各占比12.5%,并列第三。涉及的其他国家(地区)有:奥地利、德国、荷兰、加拿大、墨西哥、印度、瑞士以及中国香港。

20012011年一季度涉华337调查案件看,200120022004年一季度均无涉华337调查,2003年一季度为3起,20052009年一季度分别为1起、3起、4起、5起和3起,2010年一季度与2009年同期持平,均为3起;2011年一季度,涉华337调查同比增长了166.7%

涉案产品以电子信息产品居多

2011年一季度美国发起的16337调查中,涉及电子工业的8起,占比50%;其次为轻工业,4起,占比25%。而在8起涉华337调查中,涉及轻工业的最多,为3起;其次依次为:电子工业和医药工业各2起、机械工业1起。

20世纪90年代开始,电子产品一直位居美国337调查的首位。从19911995年的18起,到19962000年的37起,再到20012005年的57起,涉案的电子产品数量不断增多。而在20062009年间涉及电子产品的337调查案件已达76起;2010年涉及电子产品的达44起。

9成案件因专利侵权被诉

2011年一季度的337调查中,14起案件因专利侵权而被起诉,占比达87.5%1起因侵犯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而被起诉;1起因商标侵权被诉。而专利侵权一直以来就是美国启动337调查的最主要诉由。19722008年,在美国发起的669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诉由启动的案件达506起,占比高达75.6%2009年,在美国发起的35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诉由启动的案件达31起,占比88.6%2010年在美国启动的56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诉由启动的调查共55起。

欧盟取消对华聚酯短纤维的反倾销措施

 

 201169,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维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由于申诉方于201137取消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因此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维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5032000

20103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维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印度将召开对华尼龙长丝反倾销日落复审听证会

 

 

 

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定于617日上午11在商工部227会议室就原产于中国、中国台北、马来西亚、印尼、泰国和韩国的尼龙长丝反倾销日落复审举行听证会。各利害关系方可参会。

 

行业指导处开展氨纶反倾销案件效果跟踪调研

 

20117510日、14日—15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行业指导处和贸易救济效果跟踪小组赴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就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反倾销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研。上述两家企业详细介绍了自200610月对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近五年来产业的发展状况,同时也提出了产业在恢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调研结果显示,原产于新加坡、韩国、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受到一定遏制,反倾销措施效果逐步显现,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

 

 

印度对华尼龙长丝纱线延长征收反倾销税

 

 

 

 

 

 201189,印度海关发布第73/2011号公告,对原产于或自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朝鲜出口的尼龙长丝纱线(包括小于67底泰克斯锦纶单丝,但不包括高强度的尼龙单丝或渔网尼龙线)延长征收反倾销税期限。

公告称,除另行发布公告提前撤销外,2006829印度海关发布的第85/2006号公告对原产于或自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朝鲜出口的上述产品反倾销税的执行期延长至20111128

 

盟在对华聚酯高强力纱反倾销案中再给予一家中国企业以单独税率

 

 

 

 

 

 

201199,欧盟发布公告称,在申请获得新出口商待遇的江苏恒力化纤有限公司(Jiangsu Hengli Chemical Fibre Co. Ltd.)和亚曼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Amann Twisting Yancheng Co. Ltd.)两家企业中,决定给予江苏恒力化纤有限公司以新出口商待遇,并对其征收5.3%的单独税率,但拒绝给予亚曼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以新出口商待遇。

20099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高强力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12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我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终复审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11年 第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1013发布年度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10135年。
  2008年5月22,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9
号公告,决定自2008523,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年9月19,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
号公告,决定自2008922,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2010年2月4,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
号公告,决定自200825,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所适用的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1413发布年度第 15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氨纶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11年8月8
,商务部收到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邦联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邦氨纶有限公司、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绍兴龙山氨纶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书显示,支持企业为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莱氨纶有限公司、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及四家支持企业合计产量在2009年及2010年占同期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决定自20111013,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2008年第39号公告、2008年第68号公告、2010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712011630,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112011 6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税则号:540244105402490054026920,其中54024900项下产品的商品编码为5402490001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及其他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公告栏目下载。

(二)不登记应诉。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公开文本。

(四)问卷发放。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将根据需要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答卷应当按照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地区及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11013开始,通常应在20121013结束。


六、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

 
邮 编:
100731
 
联系人:王栋、黄岩

 
电 话:(861085093406
65198757
 
传 真:(8610
85093407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

 
邮 编:
100731
 
联系人:吴锋、孙玉

 
电 话:(861065198069
65198073
 
传 真:(8610
651975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8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68

【发布日期】2011-1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10422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371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1124,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11022,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71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己内酰胺,英文名称:Caprolactam (简称CPL)。



  物理化学特征:己内酰胺在常温下一般为白色片状固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呈液体状态,有微弱的刺激性气味。固体己内酰胺易吸湿,手触有油性感,易溶于水,也溶于乙醇、乙醚、丙酮、氯仿和苯等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己内酰胺主要用于生产锦纶6切片,并进一步用于制作锦纶6纤维和尼龙6工程塑料等,广泛应用在毛纺、针织、机织、渔业、轮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复合材料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1. 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

  (DSM Fibre Intermediates B.V.
2.3%
  2. 朗盛比利时公司

  (LANXESS NV
3.4%
  3. 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

  (UBE CHEMICAL EUROPE, S.A
2.6%
  4. 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BASF ANTWERPEN N.V.
3.1%
  5. 道默有限公司

  (DOMO Caproleuna GmbH
3.2%
  6.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

  (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scicach S.A.
4.9%
  7.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

  (Zaklady Azotowe "Pulawy" S.A.
4.4%
  8.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25.5%
  美国公司

  1.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

  (DSM Chemicals North America, Inc.
2.2%
  2.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Honeywell Resins & Chemicals LLC
3.6%
  3.巴斯夫美国公司

  (BASF Corporation
2.5%
  4.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24.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11022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1125起至20111021(含)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11022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和美国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11022起执行


 

 

印度对华尼龙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111119,印度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的尼龙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402

20108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的尼龙长丝纱线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的

尼龙长丝纱线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原产国

出口国

生产商

出口商

反倾销税

(美元/千克)

中国

中国

任何

任何

1.27

中国

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1.27

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中国

韩国

韩国

任何

任何

1.14

韩国

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韩国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

Suntex Fiber Co Ltd.

Suntex Fiber Co Ltd.

0.31

除上述台湾企业外的任何企业

0.54

中国台湾

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任何

任何

0.54

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中国台湾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

Recron (Malaysia) Sdn. Bhd

Recron (Malaysia) Sdn. Bhd

0.20

除上述马来西亚企业外的任何企业

0.79

马来西亚

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任何

任何

0.79

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马来西亚

泰国

泰国

Thai Taffeta Co., Ltd

Thai Taffeta Co., Ltd

1.06

除上述泰国企业外的任何企业

1.51

泰国

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任何

任何

1.51

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泰国

印尼

印尼

Indachi prima

Indachi prima

0.91

PT Susilia Indah Synthetic Fiber Industries

PT Susilia Indah Synthetic Fiber Industries

0.46

除上述印尼企业外的任何企业

1.11

印尼

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任何

任何

1.11

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印尼

 

 

印度发布对华尼龙长丝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事实披露

 

 

 

2011119,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北、马来西亚、泰国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尼龙长丝(Nylon Filament Yarn)反倾销日落复审事实披露。本案无中国企业应诉。

在该披露中反倾销局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认可原审中采用结构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做法。最终,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被认定为29%

同时,反倾销局综合考量申请方提供的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利率、销售费用等证据材料,认定5年征税期结束后倾销和损害可能继续存在。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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