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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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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印度商工部给予常州市新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Changzhou New Changhai Fiberglass Co. Ltd. (“NCH”))和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Changhai Composite Materials Holding Co Ltd (OCH))以市场经济待遇,但未给予上述两家企业单独税率。 2010年1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6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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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耳其对织物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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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对服装及其配饰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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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延长中国产男用或童用套装、夹克反倾销案的调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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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对华化纤地毯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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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化纤地毯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301.40、6301.90。 1998年4月,南非对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化纤地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8年12月,南非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0年5月,南非对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化纤地毯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南非对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化纤地毯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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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对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
相关利益方需在公告之日起20天内提交申请表,外贸署将根据申请人情况通过网站发放调查问卷。 |
土耳其对织物作出保障措施初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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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土耳其对织物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
印度对华粘胶纤维纱线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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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复审是印度商工部依据新德里高等法院在印度金属和铁合金有限公司一案中的裁决而启动的,此次复审将决定5年征税期结束后倾销和损害是否继续存在以及是否有必要延长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倾销调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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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纺织行业遭遇的贸易摩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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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纺织品面临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样化,从最初的配额限制、反倾销、特别保障措施,到目前的反补贴、技术壁垒、企业社会责任、召回等形式。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失业人口增加,居民消费减少,使得市场需求进一步萎缩,纺织品贸易摩擦日益激烈。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共遭到与反倾销有关的案件40起,数量与2009年基本持平。2010年,各国(地区)未发起针对我国纺织品服装的特别保障措施案件,与2009年相比大幅减少。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2010年,加拿大卫生署对华纺织品服装类产品的召回通报呈大幅增长态势,共发布23起通报,与2008年和2009年相比有大幅增加,其中涉案产品最多的是儿童服装。2010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召回通报中,涉华纺织品服装类产品的通报共37起,同比增长54.2%,其中涉案产品也是儿童服装或涉及儿童的用品居多。2010年,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华纺织品服装类产品共发布召回通报304起,同比增长42.7%,其中涉案产品主要为儿童服装和玩具。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编辑部) |
行业指导处开展锦纶6切片反倾销案件效果跟踪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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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粘胶长丝延长征收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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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季度我国纺织行业遭遇的贸易摩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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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2011年一季度,国外对华纺织工业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2起,案件类型均为保障措施。分别为:(1) 从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看,各国(地区)发布的各种标准和召回通报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纺服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地位:(1)一季度,加拿大卫生部对华纺织品服装类产品的召回通报共7起,2010年同期为9起;(2)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共发布涉及中国大陆产品的通报66起,其中,纺织服装类产品共通报9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9.75%;(3)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共发布涉及中国大陆产品的通报138起,其中,对华纺服类产品共发布召回通报13起,同比下降88.5%。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编辑部 |
一季度美国337调查情况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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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2001~2011年一季度,美国对全球发起的337调查呈曲线上升态势。2011年一季度,美国共启动337调查16起,同比增长45.5%,涉案国家(地区)达13个。 涉华337调查占比50%,居首位 2011年一季度,在美国发起的16起337调查中,涉及中国的案件共8起(1起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地区),下同),占比50%,居首位;其次为涉及韩国的案件,3起,占比18.8%;涉及日本、英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案件均为2起,各占比12.5%,并列第三。涉及的其他国家(地区)有:奥地利、德国、荷兰、加拿大、墨西哥、印度、瑞士以及中国香港。 从2001~2011年一季度涉华337调查案件看,2001、2002、2004年一季度均无涉华337调查,2003年一季度为3起,2005~2009年一季度分别为1起、3起、4起、5起和3起,2010年一季度与2009年同期持平,均为3起;2011年一季度,涉华337调查同比增长了166.7%。 涉案产品以电子信息产品居多 2011年一季度美国发起的16起337调查中,涉及电子工业的8起,占比50%;其次为轻工业,4起,占比25%。而在8起涉华337调查中,涉及轻工业的最多,为3起;其次依次为:电子工业和医药工业各2起、机械工业1起。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电子产品一直位居美国337调查的首位。从1991~1995年的18起,到1996~2000年的37起,再到2001~2005年的57起,涉案的电子产品数量不断增多。而在2006~2009年间涉及电子产品的337调查案件已达76起;2010年涉及电子产品的达44起。 近9成案件因专利侵权被诉 在2011年一季度的337调查中,14起案件因专利侵权而被起诉,占比达87.5%;1起因侵犯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而被起诉;1起因商标侵权被诉。而专利侵权一直以来就是美国启动337调查的最主要诉由。1972~2008年,在美国发起的669起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诉由启动的案件达506起,占比高达75.6%;2009年,在美国发起的35起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诉由启动的案件达31起,占比88.6%;2010年在美国启动的56起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诉由启动的调查共55起。 |
欧盟取消对华聚酯短纤维的反倾销措施 |
2010年3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维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
印度将召开对华尼龙长丝反倾销日落复审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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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定于 |
行业指导处开展氨纶反倾销案件效果跟踪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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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尼龙长丝纱线延长征收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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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除另行发布公告提前撤销外, |
盟在对华聚酯高强力纱反倾销案中再给予一家中国企业以单独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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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高强力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2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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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终复审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11年 第58号 |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8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68号
【发布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71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己内酰胺,英文名称:Caprolactam (简称CPL)。
物理化学特征:己内酰胺在常温下一般为白色片状固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呈液体状态,有微弱的刺激性气味。固体己内酰胺易吸湿,手触有油性感,易溶于水,也溶于乙醇、乙醚、丙酮、氯仿和苯等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己内酰胺主要用于生产锦纶6切片,并进一步用于制作锦纶6纤维和尼龙6工程塑料等,广泛应用在毛纺、针织、机织、渔业、轮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复合材料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1. 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
(DSM Fibre Intermediates B.V.) 2.3%
2. 朗盛比利时公司
(LANXESS NV) 3.4%
3. 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
(UBE CHEMICAL EUROPE, S.A) 2.6%
4. 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BASF ANTWERPEN N.V.) 3.1%
5. 道默有限公司
(DOMO Caproleuna GmbH) 3.2%
6.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
(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scicach S.A.) 4.9%
7.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
(Zaklady Azotowe "Pulawy" S.A.) 4.4%
8.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25.5%
美国公司
1.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
(DSM Chemicals North America, Inc.) 2.2%
2.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Honeywell Resins & Chemicals LLC) 3.6%
3.巴斯夫美国公司
(BASF Corporation) 2.5%
4.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24.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和美国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
印度对华尼龙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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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的尼龙长丝纱线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的 尼龙长丝纱线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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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发布对华尼龙长丝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事实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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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披露中,反倾销局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认可原审中采用结构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做法。最终,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被认定为29%。 同时,反倾销局综合考量申请方提供的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利率、销售费用等证据材料,认定5年征税期结束后倾销和损害可能继续存在。 |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