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诉欧盟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案件的背景及特点
1、 全球范围内的连锁反应
欧盟从1988年起先后对15个国家或地区的聚酯短纤进口实施过反倾销和/或征税。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于2003年12月19日立案,2005年3月终裁征收4.9%-49.7%的反倾销税,当时认定倾销幅度所依据的参照价格取自美国威廉姆公司,而当时美国威廉姆公司正受到美国法院反垄断诉讼审理,已被控价格垄断达90多次。可以说某些国家对华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常常带来连锁反应,引发其他国家对我同一产品的“重点关注”,而欧盟对华涤纶短纤反倾销调查恰恰印证了这一点,战火在欧盟烧起后,又先后蔓延到美国(2006年7月立案)、土耳其(2006年7月立案)、巴基斯坦(2008年7月立案)、南非(2009年1月立案)和印尼(2009年4月立案),中国企业6起案件的涉案总额约2.93亿美元, 8年间多个市场的封堵给中国聚酯短纤企业的出口造成巨大困难。但出口企业在国家相关部门及商协会协调组织之下积极应对,截至目前,除了土耳其案尚未“日落”外(今年年内即将日落复审),其他国家涉及案件基本以中国主要出口企业获零税率或较低税率而落定。
2、 各种应诉策略并举,多部门多渠道沟通
l 针对非歧视性原则的抗辩
对于欧盟在2005年做出的原审终裁的不公正裁决,短纤企业也一直进行积极的抗诉。2005年-07年间,欧盟对进口聚酯短纤的反倾销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先后被欧盟反倾销的15个国家和地区中,除了中国、韩国和沙特仍被继续征税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陆续被取消或终止反倾销措施。尤其是台湾和马来西亚案,在
为此,2007年8月,纺织商会组织相关企业通过律师向欧委会提出了书面意见,要求欧委会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非歧视性原则撤销对中国大陆聚酯短纤的反倾销措施。对此,欧委会于
l 起诉欧委会,上诉至WTO
2008年12月,中方应诉团队继续加大抗辩力度,组织宁波大发化纤、慈溪江南化纤等7家中国主要涉案企业向欧盟一审法院起诉欧委会,状告该调查机关对中国产品歧视性征收反倾销税;此外2009年1月,针对欧盟的歧视性做法,纺织商会组织企业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要求将此案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两线同时推进,给欧委会造成了一定的政治和法律压力。
l 申请临时复审,提出价格承诺
就在欧洲法院的诉讼正在进行过程中,欧委会对当时仍被征税的沙特阿拉伯聚酯短纤产品实行了日落措施,却于
l 产业界的沟通磋商、政府层面的施压
在企业积极应诉抗辩的同时,中欧化纤产业界也通过协会的渠道进行了多回合的沟通,中国化纤协会与欧洲化纤协会(CIRFS)进行了多次沟通与磋商。
此外,中国政府相继把美国和欧盟针对中国的一些不公正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裁决诉诸WTO,并相继取得了重要胜诉,给欧委会在个案裁决的立场施加了压力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从原始调查、年度复审、期中复审到后来的日落复审,甚至诉诸欧洲法院、WTO和申请价格承诺,可以说,中方应诉团队在欧盟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案应诉中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并开展多部门多渠道的沟通协调,中方最终收获了胜诉的喜悦。
二、成功应诉的意义与启示
1、树立维权意识,积极应对调查
近年来中国涤纶短纤产业不断壮大,随着出口的增长和产品竞争力的提升,企业在出口领域也不断遭遇反倾销调查。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困难与挑战是产业及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选择逃避就意味着放弃市场和发展的机遇,放弃一个市场很可能就要被迫放弃更多的市场,而迎头对阵,积极应对才是硬道理。面对欧盟的调查和种种歧视性做法,如果企业不积极应诉,不向欧洲法院起诉,不在日落复审时坚持抗辩,不适时提出价格承诺,那么欧委会可能会以非常简单的理由继续维持征税。“面对中方如此密集和交叉的攻势,任何一个执法机关恐怕都会感到维持错判的棘手和尴尬”。
几年来欧盟案所积累的经验教训都成为企业的宝贵财富,也为企业在之后一系列案件中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中国企业在其他战场也已相继暂获了胜果:美国2007年6月终裁决定,强制应诉企业江南化纤获0税率、上海远东获3.74%的税率、宁波大发化纤为4.86%、分别税率企业为4.44%;巴基斯坦2009年6月终裁,张家港成兴化纤和江阴华宏化纤获0税率,其他未应诉企业10.44%的税率;南非2010年6月终裁,应诉企业江南化纤、宁波大发、南通三嘉、四川汇维士获0税率,4家企业占我对南非涉案产品出口总额的71%;印尼2010年5月终裁,张家港成兴化纤、江阴海伦化纤、四川汇维士、晋江均利无纺制品、南阳纺织获0税率,其他未应诉企业税率为11.94%。
此外,从聚酯短纤产业发展升级的层面上来看,聚酯短纤产业是我国化纤工业的支柱产业之一,现有总产能超过1000万吨,其中,再生聚酯短纤总产能已超过600万吨,企业200多家,以中小企业为主,就业人数众多。再生聚酯短纤是行业最具出口竞争力的产业之一,2009年出口量约35万吨,占出口聚酯短纤的90%以上,占当年化纤出口总量的23.6%。更为重要的是,再生聚酯短纤产业是当前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代表产业之一,更是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极具代表性的产业,承担着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任。欧盟反倾销一案的胜诉及在其他市场相继取得的战果无疑为我国涤纶短纤产业争取了公平的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对产业的发展升级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提升产品附加值及竞争力,加强出口自律
应对国外贸易保护措施的最根本做法在于“修炼内功”,行业要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彻底扭转“以量取胜”和“以价取胜”的局面。行业还要加大新产品研制、开发力度,注意运用高新技术等改造提升产业装配和工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
此外,还应避免出口企业采用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竞相压价,从而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因此,加强对出口竞争秩序的规范,设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经营机制是减少对华反倾销指控所面临的当务之急。要推动行业自律和自制,规范引导出口秩序,防止出口的恶性竞争,避免国内同行打价格战。还要强化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协调与管理作用。对其所辖出口产品的质量、档次、价格、标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加强企业、商会、协会及政府在贸易救济领域的联动机制
应对国外贸易摩擦是一项复杂工程,不仅涉及到国际贸易规则等技术性问题,还涉及行业管理、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等诸多领域,仅靠出口企业自身力量远远不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商协会、企业及律师的集体智慧和多方合力。
从政府层面上来看,要防患于未然,指导完善预警机制。积极开展政府间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国家相关部门不必在“有必胜的把握”下,才决定进行WTO争端解决的诉讼,在诉讼和裁定过程中也能争取到保护产业的时间与机会,而这些诉讼也为欧美在对华个案裁决的立场施加了压力与影响力。
此外,在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实践中,存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分工不明、合作困难等情况。在行业运行发展领域,行业协会对国内产业及企业最为熟悉,因而应当在应诉中发挥作用。但目前的机制非常不利于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积极作用,经常出现协调性的障碍,在具体案件的调查跟踪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科学完善商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合作机制、明确其在应诉中主要作用,能够进一步提高在信息收集、协调价格、市场开发、反倾销应诉等方面的效率,有利于国家以及行业有效运用贸易保护措施工作的进行。在本次涤纶短纤的应诉过程中,纺织商会组织企业委任律师团队进行多策略多渠道的抗辩与申诉,协会也通过产业协会的桥梁与欧盟产业界进行磋商与沟通,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另外,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也逐渐认识到:档案管理、内部管理、物流及财务等体系建设对一家企业国际化发展的重要性。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要注意做好对各个运行环节的档案整理、财务报表、会议记录合同文本等资料要妥善保存并有规范注释,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财务系统、会计信息等管理制度。
(化纤协会国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