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中国化学纤维行业协会关于争议处理的试用规范
发布时间:2011/04/08 17:20      来源: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化学纤维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建立长效的行业自我管理和自律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宗旨:通过对本行业的自律性监管,规范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高行业竞争力和美誉度,为下游应用和社会服务营造创新、优质、安全的化学纤维。

    第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化协)制定,凡是中化协会员单位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行业规范

    第四条  中化协会员企业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按照经营合同约定,严格保证产品质量、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合同要素,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五条  凡中化协会员企业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的同时,须接受行业协会自律性监督。

    第六条  中化协在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范,积极履行行业自律性监督职能,建立服务标准和规章制度,严格要求,积极指导,努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组织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规范行业服务行为。

    第七条  化学纤维属于原料性产品,必须由下游进行加工,或与其他纤维产品配套生产,会员企业应积极支持、配合用户的产品变化,共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满足最终产品的性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原合同的标准和质量、损害用户利益,也不得在行业内恶意压价以争夺市场份额。

 

第三章       行业道德

    第八条  提倡本行业团结、文明、自律作风,维护行业声誉,树立行业良好服务形象,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第九条  提倡对本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行业协调、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有关经营纠纷、争议采取民主协商、文明调解、利益共赢原则处理。

    第十条  提倡本行业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诚信服务、以人为本、讲究信誉的道德风尚,严格遵守相关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提倡会员企业注重管理素质,自尊自强,不断提高法制意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本着对用户和社会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行业信誉,积极为社会作贡献。

第十二条  提倡会员企业规范操作,诚信履行服务合同,努力建设依法经营的诚信企业,重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培养爱岗敬业的文明员工。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中化协将履行行业指导、行业交流和行业培训的基本职能,发挥行业自律性监管作用,积极引导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制定并联合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本规范,加强协会领导、强化组织和行业中介职能和“中枢”作用。

第十四条  加强协会对会员企业的自律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范的,损害行业信誉或者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给予必要的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直至公开谴责。

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使用中化协名义开展各种活动的,必须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协会会员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上,会员要与协会保持一致,服从协会做出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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