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化学纤维行业质量检查制度,用于协会及会员企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和会员自律。所有协会会员企业须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国家的法制法规,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二条 企业的所有产品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杜绝非标产品。
第三条 企业要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自查。
1. 建立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制度,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数据要保留一年备查。
2. 产品出厂要有合格标识及可追溯标识。
3.形式检验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四条 协会根据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和出现的质量情况委托具有化学纤维产品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测试中心)对会员企业产品进行抽测,抽查可结合国家监督抽查进行。
1, 协会安排测试中心对企业进行的抽查,按协会制定的抽查计划和国家质量抽查相关规定进行。
2. 各测试中心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由协会备案,确保抽查的公正、公平。
3. 测试中心的抽查结果报协会备案。数据要保存一年备查。
第五条 协会每年对会员企业进行抽查,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查看检查数据、是否有客户索赔及索赔原因、媒体是否有其质量问题的曝光等。
第六条 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1.对出现问题产品的,协会督促其整改。
2.对生产劣质产品的,协会责令其整改,并视其对行业的影响,进行处罚,降低会员级别直至终止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自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