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行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维护行业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引导化学纤维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包括产业集群企业、分会及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正、诚信、守法和道德”。
第四条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做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规范、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公平、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自觉维护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和行业信用。
第七条 经营过程中不得贬低、诋毁或恶意攻击竞争对手。
第八条 企业的宣传中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和消费者。
第九条 不通过非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严格执行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第十一条 不在产品中添加非原料性物质。
第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注意保护环境,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资源、能源的消耗量。
第十三条 不低价倾销产品,确保行业公平的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维护相关产品正常的价格体系。
第十四条 不通过非正当途径和手段争夺竞争对手的客户和员工。
第十五条 尊重知识产权,严禁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 尊重员工,依法保护员工安全生产、取得报酬、休息等权利。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在国际市场上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内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利益。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
第十九条 所有会员单位应该充分尊重并严格执行本自律条例。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条例时,任何会员都可向协会秘书处进行书面反映和检举。秘书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以给予劝戒、警告、向会员通报和向媒体通报等处罚。对严重违反本条例的会员单位,秘书处可提请理事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