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化学纤维是用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物质为原料,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加工而制得的纤维的统称。因所用高分子化合物来源不同,可分为以天然高分子物质为原料的人造纤维和以合成高分子物质为原料的合成纤维。近年来,我国化学纤维工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应用领域不断拓宽,技术进步成效明显,已成为纺织工业最主要的生产原料。
第二条 为了保证化学纤维行业良好的发展局面,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特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会员单位须自觉遵守执行本规约。
第二章 行业规约
第三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对用户和社会负责。
第四条 以诚为本、信誉为重、遵纪守法、以德治业,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
第五条 提倡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会员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 注重科研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
第七条 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己,互相拆台。提高行业竞争力,防止恶性竞争。对行业中发生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应采取研讨、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善待员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强化职业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最大限度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九条 各化学纤维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到:
(一) 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 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伪造产地,不作引人误解的质量表示;
(三) 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低价倾销产品;
(四) 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五) 杜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质量低劣的原材料,生产销售质量低劣的产品。
第十条 企业的生产必须依照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定期报表和统计年报,并按时、准确向协会上报。协会将按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年度统计有关资料,以便会员单位了解行业整体情况。
第三章 规约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规约的执行,协会秘书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执行本规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并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宣传。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协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约自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