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原〔2013〕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加快推进碳纤维行业发展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组织和实施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0月22日
加快推进碳纤维行业发展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快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产业发展,推动传统材料升级换代,满足国民经济重大工程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战略意义
碳纤维是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不可或缺的战略性新材料,是先进复合材料最重要的增强体之一,技术含量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能源装备、交通运输、建筑工程、体育休闲等领域。加快碳纤维行业发展,提升产品性能,对带动相关产业技术进步,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满足国民经济各领域的需求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碳纤维行业经过长期的自主研发,特别是自“十一五”以来,生产技术和工艺装备均取得重大突破,产业化步伐逐步加快,可基本满足体育休闲等民用领域的应用,初步满足国防军工、航空航天领域的急需。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碳纤维行业仍存在技术创新能力弱、工艺装备不完善、产品性能不稳定、生产成本高、低水平重复建设、高端品种产业化水平低、标准化建设滞后、下游应用开发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
当前,我国碳纤维行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要抓住机遇,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策引导,突出发展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实施专项行动,促进碳纤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行动纲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紧紧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国防科技工业和经济发展需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着力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发展高性能碳纤维产品;着力加强现有生产工艺装置的技术改造,实现高质量和低成本稳定生产;着力培育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下游市场,促进上下游协调发展;着力推进联合重组,不断提高碳纤维产业集中度。构建技术先进、结构合理、上下游协调、军民融合发展的碳纤维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创新与提升产业化水平相结合。注重关键、核心和前沿技术的研发,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突破产业化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瓶颈制约,不断提高碳纤维行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产业发展与下游应用相结合。围绕国家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需求,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性能及批次稳定性,积极开拓下游应用市场,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碳纤维与下游产品同步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重点推动碳纤维高端品种产业化,培育重点骨干企业,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和资源的交流融合,大力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全面提升碳纤维行业整体水平。
坚持市场导向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发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碳纤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行动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产业体系,碳纤维的工业应用市场初具规模。聚丙烯腈(PAN)原丝、高强型(注1)碳纤维的产品质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高强型碳纤维单线产能产量达到千吨级并配套原丝产业化制备,高强中模型碳纤维实现产业化,高模型和高强高模型碳纤维突破产业化关键技术;扩大碳纤维复合材料应用市场,基本满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市场需求;碳纤维知识产权创建能力显著提升,专利布局明显加强;碳纤维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到2020年,我国碳纤维技术创新、产业化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达到国际水平。碳纤维品种规格齐全,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国防科技工业对各类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产品的需求;初步形成2-3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碳纤维大型企业集团以及若干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产业链完善的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产业集聚区。
三、主要行动
为实现上述目标,重点组织实施四大行动:
(一)关键技术创新行动
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大力支持科研院校、企业技术中心及行业组织等机构,系统研究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全产业链的关键技术,优化工程实验和工程化条件,重点支持高效聚合引发剂、大容量聚合、高速纺丝、快速预氧化等共性工艺技术,以及宽口径碳化、石墨化等装备的研发。研究纤维预浸料、预成型体、复合材料成型及回收再利用技术等。加强沥青基、粘胶基、石墨基等碳纤维原料多元化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化关键技术。
加强研发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国家碳纤维检测机构及若干第三方公共检测实验平台,开展产品质量、性能等测试试验与检验检测,建立和完善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性能指标共享数据库,为下游用户提供服务;积极推动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产业联盟建设,形成骨干企业与下游用户、科研院所联合开发、专利共享、示范应用、以及技术交流合作的平台。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围绕碳纤维行业发展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符合市场竞争需要的战略性知识产权组合。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专利研究机构联合开展碳纤维知识产权布局以及知识产权综合运用与处置,大幅提升碳纤维生产工艺和复合材料专利的数量和质量。行业中介组织监测碳纤维市场竞争和专利技术动向,定期发布行业知识产权动态风险预警信息,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有针对性地申请或引进知识产权。
(二)产业化推进行动
推动高端品种产业化。加快高强型GQ4522级(注2)碳纤维产业化建设步伐,掌握碳纤维预浸料制备、复合材料构件设计与制造、产品性能评价等关键技术;有效集成单体聚合、纤维成型、氧化碳化、表面处理等关键工艺技术,逐步实现高强中模型、高模型、高强高模型等系列品种产业化。
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推动现有企业完善聚丙烯腈原丝、碳纤维、复合材料及应用全产业链生产工艺,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提高聚合釜及其配套装置、预氧化炉、高低温碳化炉、高温石墨化炉、恒张力收丝装置等大型关键设备自主化制造水平;提高专用纺丝油剂、上浆剂等重要辅料保障能力,提升产品质量;加快预浸料、织物、高性能树脂基体材料、复合材料及应用产品的产业化,实现碳纤维高质量低成本及复合材料产品多样化发展。
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加大能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需求的高端碳纤维产品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力度。建立高校、民用科研机构、生产企业与国防科研机构的协作机制,推动科技资源共享,促进技术成果、人才、信息等要素的交流融合。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国家级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工程、军民两用技术对接活动、军民结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加快提升碳纤维行业军民融合水平。
(三)产业转型升级行动
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原则上不鼓励新建高强型GQ3522级碳纤维生产线,新建高强型GQ4522级碳纤维产业化生产装置单套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年。吨聚丙烯腈原丝产品消耗丙烯腈不高于1.1吨,吨碳纤维产品消耗聚丙烯腈原丝不高于2.1吨。原丝生产装置应配备单体、溶剂回收系统;预氧化炉、碳化炉等碳化生产装置应配备热能回收综合利用。鼓励现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稳产达产增产,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提高产业集中度。按照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扶优扶强,积极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碳纤维骨干生产企业,鼓励骨干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重组,力争到2020年前5家生产集中度提高至70%以上。鼓励以大型碳纤维生产企业为龙头,培育若干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配套齐全的产业集聚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全产业链的竞争优势。
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加强碳纤维生产能耗物耗管理,通过提升工艺技术控制水平,降低电耗、水耗和原辅料消耗,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积极应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减少有害气体排放强度,实现制备过程中的溶剂、热水回收循环使用以及废弃物回收利用。加大对碳纤维复合材料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技术研发及应用,推动碳纤维行业可持续发展。
(四)下游应用拓展行动
保障国家重大工程需求。围绕航空航天、军事装备、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对高端碳纤维产品的性能要求,建立完善上下游一体化协作机制,保障供应性能优越、质量稳定的碳纤维产品。完成碳纤维复合材料在民用航空航天领域关键结构件的应用验证,达到适航要求。加快碳纤维复合材料在跨海大桥、人工岛礁等重大基础设施中的示范应用。
扩大工业领域应用。重点围绕风力发电、电力输送、油气开采、汽车、压力容器等领域需求,支持应用示范,引导生产企业、研究设计机构与应用单位联合开发各种形态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零部件及成品,加快培育和扩大工业领域应用市场,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
提升服务民生能力。加大碳纤维在建筑补强领域的应用范围,提高建筑安全系数;继续做大做强碳纤维体育休闲产品,满足民众对文化体育生活的需求;积极开拓碳纤维产品在安全防护、医疗卫生、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教育、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以及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规范企业行为。积极推动碳纤维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加强产业链各环节间的衔接与融合,推进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科技重大专项、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专项以及国家重大工程,支持骨干企业发展高端品种、提高质量性能,支持上下游企业联合开展碳纤维以及复合材料应用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加强投融资政策引导。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碳纤维优势企业和高端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碳纤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碳纤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四)制订和完善标准。建立适合我国产业发展特点并与国际接轨的碳纤维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产品标准、测试方法标准和工程应用设计规范。加大已有标准的贯彻力度。完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上下游企业和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及时将自主创新的技术纳入标准;积极推动国际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产品标准的制订。
(五)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运行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行业最新态势。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可能出现的倾销、补贴等不正当竞争,维护产业安全。加强质量和品牌建设,开展节能环保核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碳纤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注1:高强型、高强中模型、高模型和高强高模型的定义均参照国家标准GB/T 26752-2011。
注2:GQ3522、GQ4522等牌号的定义均参照国家标准GB/T 2675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