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消费函〔202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废旧纺织品、瓶片等废旧物资高质、高效、高值循环利用,推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第15号公告)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申报及自查工作。
二、前期已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附件1)须开展自查,如实填报《已公告企业自查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未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视为放弃公告,不再列入公告企业名单。尚未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情况需提供2023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需提供2023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
四、省级工业主管部门需对企业填报的《自查报告》《申请书》进行审核,并填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附件4),必要时可赴现场或委托市县级相关部门对申请公告企业进行核查。
五、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自查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5月31日前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自查和申请材料电子版发wutong@miit.gov.cn或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寄送。
附件:1.已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名单.doc
2.已公告企业自查报告.wps
3.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doc
4.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3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德利 15810426273 吴桐 010—68205661)
(信息来源:工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