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3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对涤纶短纤和聚酯切片做出终裁。终裁认为,原产于韩国的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存在倾销,已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调查机关认为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自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征收反倾销税。
自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反倾销工作启动以来,其威慑力就已经显现出来。终裁以后,效果就更为明显,韩国的上述被诉产品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大为收敛,进口量开始明显下降,进口平均价格出现回升,国内相关产业受损害情况得以改善,行业的经济效益正在逐步好转。